中共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
办法(试行)
根据山东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联合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保护和调动学院广大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学院党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容错纠错,是指当事人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出现失误和错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学院党委及纪检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等对其不作负面评价,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容错纠错应当严格遵循和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第四条 开展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事业为上。把党的教育事业、师生利益放在第一位,旗帜鲜明为改革者鼓劲、为实干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客观公正作出处理,推动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坚持依纪依法。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确保容错纠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四)坚持容纠并举。一体推进防错容错纠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有过必改、有错必纠,帮助干部总结教训,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消除影响。
第五条 容错纠错工作由学院党委及纪检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实施。
第六条 容错应当科学把握以下情形:
对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符合下列9项情形之一的,明确从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挽回损失6个方面对能否容错作出综合分析评判。
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学院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中,加压奋进、积极作为,出现失误错误的;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出现探索性失误错误的;在保障和改善师生工作生活环境等工作中,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出现失误错误的;在人才引进、人才培育、专业建设、合作交流、服务师生等工作中,着眼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出现失误错误或者存在一定程序瑕疵的;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等工作中,不拘一格、探索创新,出现失误错误的;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工作中,主动担当涉险、临机果断决策,出现失误错误的;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立足全局利益、积极打破僵局,出现失误错误的;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失误错误的;其他符合“三个区分开来”精神的情形。
(一)看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谋取私利。
(二)看客观条件,是因不可抗力、客观条件不具备、上级政策调整、历史遗留问题等客观原因而造成的失误和错误,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
(三)看程序方法,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民主决策、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四)看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纪违法。
(五)看后果影响,是因失误和错误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还是因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
(六)看挽回止损,是主动止损还是消极应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或者严重违纪违法的;
(三)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五)事后不积极整改纠错的;
(六)以及其他不应予以容错的情形。
第八条 相关部门在追责问责时应当同时进行容错纠错,处理结果预告给当事人时,当事人认为未考虑容错情形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追责问责机关或者纪检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提出申诉,申诉不加重追责问责。接到申诉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反馈给当事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九条 坚持容错纠错并举,注重建章立制防错纠错:
(一)当事人应当主动查找失误环节,剖析问题根源,制定对策措施,及时纠错整改。
(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跟踪督办,促进纠错整改,尽力消除影响,避免损失扩大。
(三)涉及容错纠错问题的学院党委应当深入分析问题原因,立行立改、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健全相关制度机制,防止重复犯错。
(四)纪检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应当对发现失误和错误后纠错纠偏不认真、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批评或者追责。
第十条 加强对容错纠错的结果运用和组织保障:
规定予以容错不予追究责任的,在全面从严治党检查考核、年度考核、综合考评、评先树优、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审、岗位竞聘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代表等方面不受影响。
(一)学院党委按照政策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追责问责和容错纠错工作的领导,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
(二)纪检监察室应当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充分考虑容错情形,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准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问题反映不实或者查无实据的,应当通过谈话、会议、通报等方式,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或者以虚假事实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依法依纪依规查处。
(三)组织部(人事处)对涉及容错纠错的干部应当加强跟踪回访,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开展激励勉励谈话,帮助干部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对涉及容错纠错的干部应当客观评价、正确对待、大胆使用。
(四)宣传统战部应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担当作为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和容错纠错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让敢担当、有作为在全院蔚然成风。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由纪检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具体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2年3月11日